原文摘录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税务处罚意见稿》),在8月13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第19条,偷税依法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比如,同样是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满10%的,若配合税务检查处罚倍数为0.5~1倍,而不配合税务检查这一处罚倍数为1倍~3倍。

李军表示,由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说法,但是由于存在海量的居民日常交易,这一规定与目前实际执行存在差距,而且《发票管理办法》里讲的是“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防止处罚面过宽以及对处罚谁不处罚谁的自由裁量,建议增加“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裁量中,也涉及“主观故意”考量因素,比如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中,若存在“主观故意”,罚款倍数更高。